个体工商户条例(征求意见稿)意见 
(发布日期:2009-8-19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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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今天全文阅读了《个体工商户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。第一感觉是我们国家越来越开明了。首先我想先为条例出台前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叫好,同时,也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开绿灯而高兴。不过,我还是认为,条例体现的观念还不够超脱,条例迈出的步伐还远远不够,一些提法也不够准确。
(-)个体工商户本身的称谓就不妥,比如生产农产品的叫工商户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,就是改叫个体农工商户也不大妥,我的看法是叫个体经营户较妥。
(二)称谓上的不妥不算什么。重要的是我们一直突不破登记是管理前提的信条,以至于管理就是登记和收费的现象比比皆是。这个问题我很久就思考过,还是先摘一段我在《权益机制经济学——基础经济学新体系》第三章有关“体制设计”一节中的“微观管理体制设计小”节的内容给大家看看吧:
这里的所谓微观管理,指的是国民经济微观行政管理。首先有必要对国民经济微观行政管理的概念做一解释。所谓国民经济微观行政管理,包括工商行政管理、部门的行政许可管理等。工商行政管理的概念其实是不完整的,最起码丢掉了农业。简单称国民经济行政管理,又不能与宏观管理相区别。所以才提出国民经济微观行政管理之说。
对国民经济进行微观行政管理,无庸置疑是必要的。但目前国民经济微观行政管理上的误区也是显而易见的。管理就是登记、罚款和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,借管理之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。对此老百姓早已深恶痛绝,而且其事实上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,败坏社会风气的直接根源。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,我曾为此欢欣鼓舞,曾经由衷地与周围的同事们感慨地说过,这部法律的实施,将会铲除我国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,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。然而不久我又发现,一些不必要的许可仍然存在,甚至桎梏新生经济的许可制度仍然还在出笼。
我国经济总体上已经步入市场经济轨道。消费者实际上已经成为生产者的最权威最有效的管理者。现行的管理哪些是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的?有没有比普遍登记、罚款和收费更有效的方式?行政管理手段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?的确需要好好研究一下了,很有必要大胆反思一下了,而且这种反思也不应该仅限于借鉴国外经验,国外的管理方式也可以进一步反思嘛。下面是我个人的几点反思。
首先应该考虑一下我们管得是不是太宽了,全面登记有必要吗?
国民经济微观管理千头万绪,很多管理看起来都是既必要又可行的。但真正既必要又可行的管理其实很有限。我认为,凡是不涉及人身安全,靠消费者选择有望解决的问题,就大可不必介入其中。就是涉及人身安全,但概率很低,或靠管理进一步降低概率的效果并不理想的,也没必要直接介入。就像农村老百姓吃的井水,不能因为世界上出现过投毒事件,就24小时派人看守。长期以来,工商管理丢了农业,而农业提供的实际上是关系人身安全的食品。没有管也没有出什么大问题嘛。现在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案件中,无证经营,超范围经营估计不会是少数。但我们反思过没有,那个证,那个范围划定,是不是有必要,是不是合理呢?我甚至反思过,把工商登记改为自愿登记更有效一些。这样才有助于使管理人员有精力去认真核实有关情况,消费者也才对有证者更加信任。生产者也才更珍惜这个登记证。因为证实际上有它的市场价值,通过有证者与无证者的竞争,就能体现证的价值。生产经营大家都可以做,但登记证可不是大家都给,只有自愿,经严格审核,资料真实的企业才给登记证。一些质量认证体系,并没有强制企业做,但一些企业家为什么乐意做,就是因为有它的市场价值。如果企业自愿,还可以考虑引入一定的保险机制,对企业登记的真实性加以保险。这里的关键是不要一刀切,选几个方式由企业自己选。
把既必要又可行的管理看得过多过宽,进而不切实际地企图进行全面管理,实际上是在做不可能做好的事。全面管理的结果往往是导致管理成果不能令消费者放心。我相信,现在的消费者通常不会简单地相信工商登记证资料的。而简单相信的也很容易遭受欺骗。我相信现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,在不误事又保证真实可信的前提下所能做到的,也只能是自愿登记的企业。全面管的结果,只能是管不严格或因管理误事。
摒弃全面登记而实施自愿登记制度还有一个好处是,将从根本上改变工商行政管理行风,真正把管理转变为服务。同时,也将唤醒消费者的理性选择,从而使那些讲诚信有实力自愿登记者获得更多商机。
其次需要明确认识收费和罚款的问题及解决方式。
现在有一种不成文的陈规,一有问题凸显出来,就成立一个机构,制定一个专门规定甚至法律,接着又会想到建立登记和许可制度了。有了人有了机构就得花钱,国家财力有限于是就允许收费,结果某些机构某些行为步入了收费养人的怪圈。收了费有钱了,很多人往进挤,人多了又得多收费。为什么不考虑一下由原有机构、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中解决呢?想没想过问题的深层原因呢?反思过由管理对象承担相应费用的合理性吗?反思过收费和罚款的管理效果吗? 
要管理就要发生管理费用。问题的关键是,这种管理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承担。行政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,一类是有助于被管理者开拓市场的,一类是限制行为的。前者,完全可以采取属于自愿性的服务性管理方式,这种管理费用,由服务管理对象承担可以理解。但对于有利于消费者、有利于公益的限制性行为的管理费用,我认为应该由国家预算解决。我的观点是,就是自愿性的服务性管理费用,只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管理,也应该由国家预算来承担。国家行政行为,不能与民争利。如果财力不允许,可以选择少而精的方式,同时鼓励民间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服务。
可能有的同志会说,收费与罚款本身就是一种限制措施。用什么来替代这种效应呢?我的意见是从促使其陷入不利竞争地位足矣。对于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,公开曝光比经济处罚更有效。
限制性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促进其合法经营。但用收费和罚款方式来解决,将会步入违法的更多管理者更有利的怪圈。出现违法行为事实上会成为管理者可喜的事件。不难发现,有些部门有些项目的罚款竟然还有任务指标。这真是莫大的讽刺。
微观行政管理,必然伴随出台约束性政策法规。在出台约束性政策法规时我认为应该首先做以下五方面的思考。我把其概括为五问。一问是否真的非常有必要。可有可无的最好不管。我总觉得无为而治是上策。二问是否确实可行。就是说可操作性要强。形同虚设的、出台后不好操作的坚决不出台。三问是否在重蹈登记、收费的覆辙。现在老百姓对管理就是登记、收费深恶痛绝。四问是否考虑了对管理者的约束,是不是把管理者行为理性化了。五问是否最大限度地方便了守规人员和真正有效地惩处了违规人员。
最后我要强调的观点是,登记、收费、罚款不应该是行政管理的工作着重点。行政管理应该把工作着重点定位在:扶助高质量品牌、扶助诚信企业、曝光问题企业。在诚信方面,行政手段应该让位于市场,行政手段不可能包办诚信。
书中的上述内容基本表明了我的心迹。我坚持认为,要真正解放和管好个体经营户,实行有门槛的自愿登记更为有效。
(三)与此相关的税收问题我有更大胆的设想,鉴于现行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经济体制的局限性,我不便提及,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拙作《权益机制经济学——基础经济学新体系》相关内容。重要的是需要把营业执照作为领取税务登记证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申请贷款等的前提取缔。

【资料来源:李光维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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